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12號
TPDV,107,司促,10012,201807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宇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信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宏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