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楊英俊
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李增胤律師
相 對 人 發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發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
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資料,縱為真實,亦僅能證
明聲請人現持有相對人75,000股,尚無法證明繼續1年以上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3%之事實)。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
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
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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