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130號
TPDV,107,司,130,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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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劉雅婷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相 對 人 赫司緹雅國際時尚美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曉玫
代 理 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世金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 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5年度司 字第92號裁定選派莊世金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 聲請人現撤回上述案件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以105年度司字第92號裁定 ,選任莊世金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 司自103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 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且聲請人已於107年7月2日 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 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 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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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赫司緹雅國際時尚美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