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卜威廉
被 告 胡覃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2,08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1,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直接寄送給被告。準備書狀應
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
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應證事實及所用
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