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83號
TPDV,107,勞執,83,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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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吳淑娟
相 對 人 虎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二項、第三項所載「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112,0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7年6月29日匯給28,0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7月31日匯給28,000元予勞方。」、「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2 日在新北市政府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下同)112, 000元,並分四期給付,即於107年3月31日、5月31日、6月 29日及7月31日各給付28,000元,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 部到期,詎相對人迄今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 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內容第二項、第三項記載: 「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112,0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 付(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7年3月31日匯 給28,0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5月31日匯給28,000元 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6月29日匯給28,000元予勞方、資 方應於107年7月31日匯給28,000元予勞方。」、「資方如 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及相對 人僅於107年3月31日、5月31日如期匯款,107年6月29日則 未如期匯款乙節,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為 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107年6月29日之給付,債務 全部到期為由,聲請裁定調解方案第二項、第三項所載「 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112,0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



(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7年6月29日匯 給28,0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7月31日匯給28,000元 予勞方。」、「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 期一次給付」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 請人聲請就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107年3月31日、5月31日給 付准予強制執行,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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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虎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