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兼法定代理 林宏洋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淑燕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6月1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38,28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22,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
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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