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77號
TPDV,106,重訴,377,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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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原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律師
      謝礎安律師
      鄭育翔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鄭徐淵
      林家祺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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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