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德
林陳燕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
重訴字第134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