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48號
TPDV,106,重訴,1348,2018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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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德 

      林陳燕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
重訴字第134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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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