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原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張哲平訴訟代理人 王耀德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代理人 藍子涵律師 郭展瑋律師 廖健君律師被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被 告 羅興華即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