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051號
TPDV,106,重訴,1051,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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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張哲平
訴訟代理人 王耀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藍子涵律師
      郭展瑋律師
      廖健君律師
被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
被   告 羅興華即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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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