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33號
TPDV,106,訴,733,2018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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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張子重
      張弘煒
      張詒韓
被上訴人  陳明雄
      張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6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查,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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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