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202號
TPDV,106,訴,4202,2018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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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金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61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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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