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4號
原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 告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梅玉東律師
被 告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榮旋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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