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66號
上 訴 人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美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肇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鼎明科技
有限公司)、尚楊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本件上訴金額依上訴狀載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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