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5號
原 告 黃康惠美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律師
被 告 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耿豪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林欣慧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慶璟開發 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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