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科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謝友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上訴人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東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宣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關於「被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支票返還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支票返還上訴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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