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9號
原 告 儀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科
訴訟代理人 楊展銓
潘同鴻
被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告 才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郭玉梅
訴訟代理人 熊大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6年 度調聲愛字第91號調解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 民國107年2月1日裁定於前開調解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經查,前開調解事件已經終結,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 7年7月9日(106)仲業字第1061840號函可稽。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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