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7號
原 告 吳雪英
吳梅英
吳珠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原 告 陳日嬌
法定代理人 陳鴻英
被 告 吳國揚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