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永娟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張天香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臺北市○○○路0段00號1至3、8樓及68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 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 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 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劉永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 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
月29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陳報之資產及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 僅有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光隆分 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上海儲蓄銀行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 000)、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金額分 別為新台幣(下同)0元、18元、38元、5元、27元、0元, 無清算之實益,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至於台灣土 地銀行信義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則為薪資帳戶, 僅有薪資存入,且於領薪前都僅剩幾百元,依本條例第99條 之意旨亦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另債務人名下有2011 年10月出廠、廠牌型式為山葉XC100之普通重型機車一台, 債務人陳報市價約25,000元。另依據107年1月26日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表可知,債務人目前僅有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之傷害險,此 部分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上開相當於機車之價金25,000元 經債務人於107年5月9日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院,後於107年 7月10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 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 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 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債務人劉永娟之資產表: ~t50;
┌──┬────────────┬──────┬──────────┐
│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 備註 │
│ │ │ │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0元 │ │
│ │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 │
├──┼────────────┼──────┼──────────┤
│ 2 │玉山銀行存款(帳號 │ 18元 │無清算實益 │
│ │0000000000000) │ │ │
├──┼────────────┼──────┼──────────┤
│ 3 │彰化銀行光隆分行存款(帳│ 38元 │無清算實益 │
│ │號000000000000) │ │ │
├──┼────────────┼──────┼──────────┤
│ 4 │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存款(帳│ 5元 │無清算實益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 5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帳號 │ 27元 │無清算實益 │
│ │00000000000) │ │ │
├──┼────────────┼──────┼──────────┤
│ 6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帳號 │ 0元 │無清算實益 │
│ │000000000000) │ │ │
├──┼────────────┼──────┼──────────┤
│ 7 │台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存款│ 67元 │薪資帳戶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8 │普通重型機車一台 │ 25,000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 │ │ │
├──┼────────────┼──────┼──────────┤
│ 9 │明台產物保險傷害險保單 │ 0元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