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廣有限公司(SPM Co.,LTD)
薩摩亞商博揚有限公司(HYC CO.,LTD.)
上二人共同 林蓉芬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5,011,7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43,9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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