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106年度,8號
TPDV,106,仲訴,8,2018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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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廣有限公司(SPM Co.,LTD)
 
      薩摩亞商博揚有限公司(HYC CO.,LTD.)
 
上二人共同 林蓉芬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5,011,7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43,9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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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薩摩亞商博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