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106年度,4號
TPDV,106,仲訴,4,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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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文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被   告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鄭麗君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羿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部分事證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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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