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城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美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繼盛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洪祜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但被告各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萬玖仟參佰壹拾元為原告城邦有限公司、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各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萬玖仟參佰壹拾元或同面額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為原告城邦有限公司、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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