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03號
TPDV,105,重訴,1303,2018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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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辻友子
訴訟代理人 鄭智陽律師
      謝礎安律師
      林哲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6,
002 元,然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95 萬元(即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至三項各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0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 萬9,005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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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