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79號
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
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
,惟具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
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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