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楊江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江山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尚富營造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佰伍拾參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
捌仟陸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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