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9號
TPDV,104,重家訴,9,2018072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林楊琇雯
訴訟代理人 陳松鈴律師
被   告 林旺聲
      林玫君
 
      林秀珍
      林煥起
      林岳聲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
被   告 林昱佑
 
 
 
      林玳安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昱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569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5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原告剩餘財產數額之計算及被繼承人遺產範 圍認定部分,需視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569號請求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 字第125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民 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 ,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