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7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被 告 蔣世傑 席宏淮 席宏濬 席宏江 幸光宇 陳家煌 陳家立 馮建安 馮建國 馮建民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被 告 袁惠雲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被 告 袁曉雯 袁欣 袁鑑 胡智高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被 告 胡智慧 胡智明 胡智超 陳家齊 陳家全 嚴立秋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被 告 嚴德茵(已歿) 嚴德東 訴訟代理人 王琴被 告 溫夢茞(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嚴從煒(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嚴從音(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被 告 且英麗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告 馮建中 馮建華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被告嚴德茵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故原告應於15日內具狀補正提出被告嚴德茵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等資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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