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217號
TPDV,103,訴,4217,2018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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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7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蔣世傑
      席宏淮
      席宏濬
      席宏江
      幸光宇
      陳家煌
      陳家立
 
 
      馮建安
      馮建國
 
      馮建民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袁惠雲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袁曉雯
 
 
 
      袁欣
 
      袁鑑
 
 
      胡智高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被   告 胡智慧
 
 
 
      胡智明
 
 
 
      胡智超
 
 
      陳家齊
 
      陳家全
 
 
 
      嚴立秋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嚴德茵(已歿)
 
      嚴德東
 
 
訴訟代理人 王琴
被   告 溫夢茞(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嚴從煒(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嚴從音(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被   告 且英麗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馮建中
 
 
      馮建華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被告嚴德茵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故原告應於15日內具狀補正提出被告嚴德茵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等資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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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