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金簡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成堅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溫成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1950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陸成堅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8條第1項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溫成德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8條第1項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陸成堅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事 實
一、陸成堅、溫成德分別為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下稱華南永昌 公司)總經理、債券基金管理部經理。華南永昌公司為以辦 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為登記營業項目之一。詹亮宏、戴子平 (均另為無罪之諭知)則分別為美國PEM集團子公司EQUITY RESOURCE MANAGEMENT(下稱ERM公司)在臺辦事處「英屬維 京群島商宜恩財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辦事處」(設臺北 市○○區○○○路0段00號13樓,下稱宜恩公司)之負責人 、客戶關係部資深副總經理。
二、戴子平於民國95年8月間,向溫成德推銷PEM集團GVEC RESOU RCEⅡINC.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GVECΠ DEBENTURES SERIES 2006A-1至A-5,固定年報酬率為6.4%,嗣華南永昌 公司於95年11、12月間,將上開金融商品包裝為「華南永昌 連動一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96年1月間,以私募方式 向特定人招募,總計募得資金為美金2246萬元。然陸成堅竟
為貪圖額外佣金,明知身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或受僱 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 正利益,竟指示具犯意聯絡之溫成德以提供業務獎金為名, 向戴子平索取額外之佣金,經戴子平與詹亮宏商討後,同意 支付華南永昌公司銷售金額之0.1%之佣金即約美金2萬2451. 53元作為佣金。嗣於96年2月14日,戴子平攜帶相當於上開 美金2萬2451.53元之新臺幣73萬3500元至華南永昌公司辦公 室樓下交付溫成德,溫成德再轉交給陸成堅。
三、陸成堅於取得上開佣金後,又於97年1月間,再透過溫成德 主動向戴子平表示華南永昌公司希望再募集PEM集團同類型 產品,戴子平即引介華南永昌公司購買GVECR Π DEBENTURE S SERIES 2008A-1至A-5,由華南永昌公司再將該等金融商 品包裝為「華南永昌連動二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於 97年2月間,向特定人私募,因而募得美金3061萬6225元。 陸成堅仍援上例要求給付銷售金額之0.1%為佣金,又因市場 利率上升而成本下降,在將投資人收益由連動一號每半年付 息之2.83%,升至4.93%同時,又再要求增加支付本次銷售金 額之0.3%,即約定以匯款方式分3年,共支付總銷售金額之 0.4 %之佣金予陸成堅,作為銷售上開金融商品之佣金。經 詹亮宏請示PEM集團後而應允之。嗣於97年4月7日,PEM集團 自專門撥付佣金之另紙上公司TOWER HIL L GROUP LIMITED ,從EFG BANK香港分行帳戶匯款美金12萬2438.64元至溫成 德提供之不知情友人張家瑜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洲分行開 設之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溫成德並指示張 家瑜先將該等款項轉存至張家瑜之同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0000號新臺幣帳戶內,溫成德再分別於97年4月18日、4月22 日、4月23日、4月24日及10月28日提領新臺幣(下同)80萬 元、90萬元、90萬元、80萬元及34萬4000元(其中29萬3000 元交付張小萍,5次合計369萬3000元),並依陸成堅之指示 將上開款項交付陸成堅或不知情之華南永昌公司後勤作業群 副總經理張小萍保管。陸成堅則不定期指示張小萍將部分資 金用於發放華南永昌公司員工慰問金、贊助員工旅遊、以不 知情之林靚宜名義投資共同基金或供陸成堅因擔任華南永昌 公司總經理所應為之職務上花費。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被告陸成堅、溫成德坦承犯罪,本院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陸成堅、溫成德於本院訊問中均坦承 不諱(甲17卷第109頁反面),核與證人張小萍於調查(
C6卷第174至181頁)、偵查(C10卷第28至32頁)中;證人 張家瑜於調查(C7卷第116至118頁)、偵查(C9卷第142至 143頁)之證述、同案被告戴子平於審理中作為證人之證述 (甲17卷第202至210頁)、同案被告詹亮宏於審理中作為證 人之證述(甲16卷第246頁)所供相符,並有華南永昌公司 98年10月8日(98)華永信字第00456號函(H3卷第1頁)附產 品彙整表(同上卷第3頁)、華南永昌連動一號、連動二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H3卷第60至109頁 )、華南永昌公司登記資料(甲18卷第298頁)、華南永昌 公司投資理財部95年12月20日簽暨華南永昌投信95年12月 20日連動一號基金募集獎懲辦法、華南永昌公司行銷業務群 96年2月6日簽(C6卷第185至187頁)、證人張小萍之陳述書 (C6卷6第182至184頁)、公積金餘額表(C8卷第290頁)、 張家瑜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H2卷第218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臨 時對帳單(H2卷第243頁)等在卷可憑,被告等之自白堪認 與事實相符,渠等犯行明確,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陸成堅、溫成德行為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8條於107年1月31日修正, 刪除第3項關於沒收之規定,第1、2項則未修正,而沒收 部分均已回歸刑法之規定,是本於法律一體適用之原則, 仍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處罰之。
(二)核被告陸成堅、溫成德所為,均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108條第1項之證券經理人、受僱人等不違背職務收賄 罪。渠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三)爰審酌被告陸成堅、溫成德身為華南永昌公司之經理人, 竟藉由承辦銷售基金之職務上機會,收受PEM集團給付之 財物,被告陸成堅將所收受之財物作為個人私用,惟均無 前案紀錄,犯後迄今終能坦承犯行,尚非全無悔意等情, 予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 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 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 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以:「
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 ,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 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 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 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 應一律適用新法之規定。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所謂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104年12月30日修正通過,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 陸成堅之犯罪所得,為PEM集團給付之佣金即美金2萬2451 .53元、12萬2438.64元,換算約新臺幣(下同)73萬3500 元、369萬3000元(合計442萬6500元),此為被告陸成堅 收受之犯罪所得,應全數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不宜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溫成德於本案並未因 此獲利,爰不予宣告沒收。上開應沒收之新臺幣442萬 6500元,依保管人即證人張小萍偵查中所述(C10卷第31 頁),尚餘現金24萬9333元及林靚宜購買基金所使用國泰 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9年度 他字第2408卷8第288、289頁)內之268萬2950元,共計 293萬2283元,尚未扣押,現金保存於華南永昌公司之金 庫內應予優先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10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本文、第28條、第41條 第1項本文、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鴻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所犯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8條第1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