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寶沃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正彬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被 告 陳冠豪 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鵬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冠豪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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