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10號聲 請 人 羅黃采彤相 對 人 林敬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二、相對人之最新戶政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