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98號
TPDM,107,訴,98,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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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勝騏
 
 
 
 
      馬兆強
 
 
 
 
 
      許顥嚴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第26251號、107年度偵字第2138號、第3437號)暨移送併
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975 號、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勝騏馬兆強、許灝 嚴之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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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