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宏甫
莊勝偉
陳震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22259號、105年度偵字第25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孟宏甫、莊勝偉、陳震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3人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