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15號
TPDM,107,訴,115,2018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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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 森(原名何碩芳)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9
197 號、第20056 號、第24702 號、第24778 號、第25140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何森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森(原名何碩芳)於民國106 年6 、 7 月間,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男子引介 ,加入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阿明」所屬詐騙集團,並擔任 俗稱「車手」之領款工作,其與該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犯意聯絡,於該詐騙集團成員如本判決附表(含 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手法、匯款日期及時間、匯入帳戶、金 額等)所示內容向就告訴人陳民山劉昕瑋施旻欣、吳邱 丞佐、林俊生、涂詠智等人行騙;嗣由「阿明」者或其他詐 騙集團成員經由不詳管道取得本判決附表匯入帳戶之金融卡 後,放置於臺北市大同區、新北市三重及蘆洲區等地區不特 定個人信箱內,並通知何森前往領取,另以通訊軟體LINE方 式指示何森於如起訴書(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時間 ,前往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地點所設之自動櫃員機,自相關 匯入帳戶提領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以約定方式將提 領款項交付與詐騙集團。嗣經被害人報警,經警於106 年8 月9 日20時35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 段000 巷00弄 00號2 樓查獲,並扣得蘋果廠牌I-Phone 5S型號、白色手機 1 支,循線獲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條、第339 條 第1 項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特 殊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前就本案被告所涉犯與本案公訴意旨完全相同 之犯罪事實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嗣經該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83 號判決,就被告何森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 向告訴人陳民山劉昕瑋涂詠智施旻欣、吳邱丞佐、林 俊生所共同詐欺部分均判處被告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1 年1 月、1 年1 月、1 年1 月、1 年、1 年), 並於107 年6 月4 日確定,此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已堪認定。惟檢察官又就上開各 同一案件,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訴,而於107 年1 月4 日繫屬 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頁),顯 係就曾經判決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自有未洽,是揆諸法文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此6 名告訴人部分諭知免訴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李彥霖偵查後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張耀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 │姓名 │ 詐 騙 手 法 │匯 款 日 期 │匯 款 時 間 │ 匯 入 帳 戶 │金額(元│
│ │ │ │ │ │ │) │
├─┼───┼──────────────────┼──────┼──────┼──────────┼────┤
│1 │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6日 │上午10時40分│00000000000000 │ 11,000│
│ │陳民山│訴人陳民山於106年7月5日下午7時40分下│ │ │ │ │
│ │ │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 │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6日 │上午10時40分│00000000000000 │ 12,500│
│ │施旻欣│訴人施旻欣於106年7月5日下午7時30分下│ │ │ │ │
│ │ │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3 │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於告訴人吳邱丞佐於106 │106年7月6日 │上午11時39分│00000000000000 │ 10,000│
│ │吳邱丞│年7月6日上午11時下單及匯款後,即失聯│ │ │ │ │
│ │佐 │並拒不出貨。 │ │ │ │ │
├─┼───┼──────────────────┼──────┼──────┼──────────┼────┤
│4 │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6日 │下午3時15分 │00000000000000 │ 21,600│




│ │劉昕瑋│訴人劉昕瑋於106年7月6日下午3時下單及│ │ │ │ │
│ │ │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5 │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6日 │下午6時09分 │00000000000000 │ 6,000│
│ │林俊生│訴人林俊生於106年7月6日下午9時40分下│ │ │ │ │
│ │ │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6 │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6日 │下午8時40分 │00000000000000 │ 19,078│
│ │涂詠智│訴人涂詠智於106年7月6日下午5時47分下│ │ │ │ │
│ │ │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9197號
106年度偵字第20056號
106年度偵字第24702號
106年度偵字第24778號
106年度偵字第25140號
被 告 何森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原名何碩芳)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何森(原名何碩芳)於民國106年6、7月間,經由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男子引介,加入姓名年籍均不詳 暱稱「阿明」所屬詐騙集團,並擔任俗稱「車手」之領款工 作,其與該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犯意聯絡, 於該詐騙集團成員如附表一(含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日期及時間、匯入帳戶、金額等)所示內容行騙;嗣由 「阿明」者或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經由不詳管道取得附表一匯 入帳戶之金融卡後,放置於臺北市大同區、新北市三重及蘆 洲區等地區不特定個人信箱內,並通知何森前往領取,另以 通訊軟體LINE方式指示何森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時間, 前往如附表二所示地點所設之自動櫃員機,自相關匯入帳戶 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以約定方式將提領款項交付與詐 騙集團。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黃鈺芳等人報警,經警於106 年8月9日20時35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



00號2樓查獲,並扣得蘋果廠牌I-Phone 5S型號、白色手機1 支,循線獲悉上情。
二、案經李佑倫、黃鈺芳、林均、王奕翔、蔡鳳、劉加文、李春 億、黃子嘉陳芝吟、吳邱丞佐劉昕瑋陳民山、林俊生 、施旻欣鄺吟汶許博硯林意茹、林鼎鈞、張韻茹、陳 奕璋、張鈞品、李可頤、張雅君陳妍卉周淑媛郭月櫻彭婕蓁、柯玄文、戴婉如蘇智凱涂詠智王郁晴、鄭 力豪、呂有容、何依蓓、張宇翔、申明仁鄭詩怡、林名昭 、林淑惠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文山第一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何森於警詢時及│坦承有於上開時日因應徵工作而加│
│ │偵查中之供述 │入該組織,並受「阿明」指揮於上│
│ │ │開時日,自相關銀行帳戶提領款項│
│ │ │,並每提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
│ │ │得收取1,000元至2,000元報酬等事│
│ │ │實;惟辯稱其以為所提領款項為賭│
│ │ │客賭金,不知有何違法云云。 │
├──┼─────────┼───────────────┤
│ 2 │告訴人李佑倫、黃鈺│佐證彼等有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
│ │芳、林均、王奕翔、│時間因該詐騙集團成員以相關手法│
│ │蔡鳳、劉加文、李春│行騙,致彼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
│ │億、黃子嘉陳芝吟│相關匯入帳戶等事實。 │
│ │、吳邱丞佐劉昕瑋│ │
│ │、陳民山、林俊生、│ │
│ │涂詠智王郁晴、施│ │
│ │旻欣、鄺吟汶、許博│ │
│ │硯、林意茹、林鼎鈞│ │
│ │、張韻茹陳奕璋、│ │
│ │張鈞品、李可頤、張│ │
│ │雅君、陳妍卉、周淑│ │
│ │媛、郭月櫻彭婕蓁│ │
│ │、柯玄文、戴婉如、│ │
│ │蘇智凱鄭力豪、呂│ │
│ │有容、何依蓓、張宇│ │
│ │翔、申明仁鄭詩怡│ │




│ │、林名昭及被害人曾│ │
│ │建富於警詢時或偵查│ │
│ │中之指述及證述 │ │
├──┼─────────┼───────────────┤
│ 3 │告訴人黃子嘉所提供│佐證如附表一編號8、30及35所示 │
│ │之銀行匯款單;告訴│之告訴人黃子嘉蘇智凱柯玄文│
│ │人蘇智凱柯玄文提│等有遭詐騙集團詐騙而匯款等事實│
│ │供之LINE對話擷取畫│。 │
│ │面 │ │
├──┼─────────┼───────────────┤
│ 4 │告訴人何依蓓、張宇│佐證如附表一編號36至40所示之告│
│ │翔、申明仁鄭詩怡│訴人何依蓓等5人有遭詐騙集團詐 │
│ │、林名昭所提供之銀│騙而匯款等事實。 │
│ │行匯款單、帳戶交易│ │
│ │往來明細表等 │ │
├──┼─────────┼───────────────┤
│ 5 │林淑惠所提供郵政自│佐證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告訴人│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淑惠有遭詐騙集團詐騙而匯款等│
│ │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事實。 │
│ │擷取畫面 │ │
├──┼─────────┼───────────────┤
│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佐證如附表一編號27至30所示之告│
│ │司台東豐榮郵局交易│訴人周淑媛郭月櫻彭婕蓁、柯│
│ │明細表 │玄文有遭詐騙集團詐騙而匯款等事│
│ │ │實。 │
├──┼─────────┼───────────────┤
│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佐證被告何森所使用遭扣押之蘋果│
│ │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廠牌I-Phone 5S型號、白色手機與│
│ │、扣押物品目錄表 │小明聯繫等之事實。 │
├──┼─────────┼───────────────┤
│ 8 │被告如附表二所示自│佐證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至相關自│
│ │動櫃員機提款時之監│動櫃員機提款等事實。 │
│ │視器翻拍照片等 │ │
└──┴─────────┴───────────────┘
二、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5、9及30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條 、第339條之4第1款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嫌;其餘於 附表一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共犯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嫌。又被告 如附表一編號1、2、7;編號3、4、5、6、8;編號9;編號



10至15;編號16至18、;號19、編號20至24;編號25、26; 編號27至30;編號31號;編號32至35;編號36至40;編號41 等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與 共犯「阿明」等詐騙集團成員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 5S型號、白 色手機1支,係被告何森所有,與詐騙集團成員「小明」者 聯繫之犯罪工具,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 彥 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 若 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 │姓名 │ 詐 騙 手 法 │匯 款 日 期 │匯 款 時 間 │ 匯 入 帳 戶 │金額(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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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訴人│於106年6月30日下午4時50分致電向告訴 │106年6月30日│下午6時49分 │00000000000000000 │ 30,000│
│ │林均 │人林均佯稱:其前所購買機票遭重複扣款│ │起 │ │ │
│ │ │,需按渠等指定方式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 │ │ │ │




│ │ │設定云云。 │ │ │ │ │
├─┼───┼──────────────────┼──────┼──────┼──────────┼────┤
│ 2│告訴人│於106年6月30日下午5時20分起,陸續致 │106年6月30日│1.19時54分10│1.00000000000000000 │1.29,989│
│ │李佑倫│電與告訴人李佑倫,佯為司法人員及金融│ │ 秒 │2.00000000000000000 │2.12,345│
│ │ │監督管理委員會人員,向告訴人李佑倫訛│ │2.19時57分24│3.000000000000000000│3.30.000│
│ │ │稱:欲退還前遭詐騙金額,並委請告訴人│ │ 秒 │ 5 │4. 4,080│
│ │ │李佑倫至ATM確認其銀行帳戶有無款項匯 │ │3.20時24分 │4.000000000000000000│(計 │
│ │ │入云云。 │ │4.20時29分 │ 5 │7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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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日 │上午1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 │ 10,000│
│ │劉加文│訴人劉加文於106年6月30日中午12時30分│ │ │ │ │
│ │ │下單並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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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告訴人│盜用其他網路賣家帳號並使用右揭銀行帳│106年7月1日 │下午12時59分│00000000000000000 │ 7,000│
│ │蔡鳳 │戶,告訴人蔡鳳於106年7月1日上午12時 │ │ │ │ │
│ │ │59分許下單並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 │ │ │ │ │
├─┼───┼──────────────────┼──────┼──────┼──────────┼────┤
│ 5│告訴人│於106年7月1日下午5時致電與告訴人李春│106年7月1日 │下午5時後 │00000000000000000 │ 29,989│
│ │李春億│億,佯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
│ │ │員警,誆稱:業已抓到詐騙集團成員,須│ │ │ │ │
│ │ │按相關銀行行員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以返還前所匯款項云云。 │ │ │ │ │
├─┼───┼──────────────────┼──────┼──────┼──────────┼────┤
│ 6│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日 │下午5時45分 │00000000000000000 │ 4,000│
│ │王奕翔│訴人王奕翔於106年7月1日下午15時45分 │ │後 │ │ │
│ │ │下單並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 7│告訴人│於106年6月30日下午6時致電向告訴人黃 │106年7月1日 │下午7時許 │00000000000000000 │ 29,980│
│ │黃鈺芳鈺芳佯稱:其前揭網路購物,因會員身分│ │ │ │ │
│ │ │及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須按渠等指定方式│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 8│告訴人│於106年7月1日下午6時14分致電向告訴人│106年7月1日 │下午7時10分 │00000000000000000 │ 29,985│
│ │黃子嘉黃子嘉佯稱:其前所訂購機票因系統錯誤│ │ │ │ │
│ │ │多訂1張,須按渠等指定方式操作自動櫃 │ │ │ │ │
│ │ │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 9│告訴人│於106年7月4日下午5時2分致電與告訴人 │106年7月4日 │下午6時57分 │0000000000000000 │ 119,940│
│ │陳芝吟陳芝吟,佯為刑事局員警,誆稱業已抓到│ │起 │ │ │




│ │ │詐騙集團成員,須按相關銀行行員指示至│ │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返還前遭詐騙款項云│ │ │ │ │
│ │ │云。 │ │ │ │ │
├─┼───┼──────────────────┼──────┼──────┼──────────┼────┤
│10│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6日 │上午10時40分│00000000000000 │ 11,000│
│ │陳民山│訴人陳民山於106年7月5日下午7時40分下│ │ │ │ │
│ │ │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11│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6日 │上午10時40分│00000000000000 │ 12,500│
│ │施旻欣│訴人施旻欣於106年7月5日下午7時30分下│ │ │ │ │
│ │ │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12│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於告訴人吳邱丞佐於106 │106年7月6日 │上午11時39分│00000000000000 │ 10,000│
│ │吳邱丞│年7月6日上午11時下單及匯款後,即失聯│ │ │ │ │
│ │佐 │並拒不出貨。 │ │ │ │ │
├─┼───┼──────────────────┼──────┼──────┼──────────┼────┤
│13│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6日 │下午3時15分 │00000000000000 │ 21,600│
│ │劉昕瑋│訴人劉昕瑋於106年7月6日下午3時下單及│ │ │ │ │
│ │ │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14│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6日 │下午6時09分 │00000000000000 │ 6,000│
│ │林俊生│訴人林俊生於106年7月6日下午9時40分下│ │ │ │ │
│ │ │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15│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6日 │下午8時40分 │00000000000000 │ 19,078│
│ │涂詠智│訴人涂詠智於106年7月6日下午5時47分下│ │ │ │ │
│ │ │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16│告訴人│於106年7月10日下午6時56分致電向告訴 │106年7月10日│下午7時53分 │00000000000000000 │ 29,985│
│ │王郁晴│人王郁晴佯稱:其前揭購物因分期付款設│ │ │ │ │
│ │ │定錯誤,須按渠等指定方式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17│告訴人│於106年7月10日下午7時4分致電向告訴人│106年7月10日│下午7時58分 │00000000000000000 │ 37,499│
│ │許博硯許博硯佯稱:其前購買機票因退票系統出│ │ │ │ │
│ │ │現問題,須按渠等指定方式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18│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0日│不詳 │00000000000000000 │ 13,400│
│ │鄺吟汶│訴人鄺吟汶於106年7月7日下午2時6分下 │ │ │ │ │




│ │ │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19│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1日│下午1時12分 │00000000000000 │ 20,000│
│ │林惠茹│訴人林惠茹於106年7月11日下午1時12分 │ │ │ │ │
│ │ │下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0│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1日│下午1時33分 │00000000000000000 │ 30,000│
│ │陳奕彰│訴人陳奕彰於106年7月11日下單及匯款後│ │ │ │ │
│ │ │,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1│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1日│下午2時00分 │00000000000000000 │ 3,168│
│ │張韻茹│訴人張韻茹於106年7月11日下午2時下單 │ │ │ │ │
│ │ │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2│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25分 │00000000000000000 │ 7,242│
│ │李可頤│訴人李可頤於106年7月11日下單及匯款後│ │ │ │ │
│ │ │,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3│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1日│下午5時30分 │00000000000000000 │ 9,300│
│ │張鈞品│訴人張鈞品於106年7月11日上午2時50分 │ │ │ │ │
│ │ │下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4│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1日│下午6時43分 │00000000000000000 │ 28,625│
│ │林鼎鈞│訴人林鼎鈞於106年7月11日下午6時30分 │ │ │ │ │
│ │ │下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5│被害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被│106年7月13日│下午3時27分 │0000000000000000 │ 5,593│
│ │曾建富│害人曾建富於106年7月13日下午3時40分 │ │ │ │ │
│ │ │下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6│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3日│不詳 │0000000000000000 │ 8,000│
│ │張雅君│訴人張雅君於106年7月12日下午11時下單│ │ │ │ │
│ │ │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7│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8日│下午1時07分 │00000000000000000 │ 3,585│
│ │周淑媛│訴人周淑媛於106年7月中旬下單及匯款後│ │ │ │ │
│ │ │,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8│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8日│下午1時15分 │00000000000000000 │ 18,000│
│ │郭月櫻│訴人郭月櫻於106年7月18日中午12時30分│ │ │ │ │




│ │ │下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29│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8日│下午1時29分 │00000000000000000 │ 20,000│
│ │彭婕蓁│訴人彭婕蓁於106年7月18日下午1時29分 │ │ │ │ │
│ │ │下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30│告訴人│於106年7月18日下午5時48分致電與告訴 │106年7月18日│下午6時52分 │00000000000000000 │ 4,013│
│ │柯玄文│人柯玄文,佯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 │ │ │ │
│ │ │誆稱業已抓到詐騙集團成員,須按相關郵│ │ │ │ │
│ │ │局行員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返還前│ │ │ │ │
│ │ │所匯款項云云。 │ │ │ │ │
├─┼───┼──────────────────┼──────┼──────┼──────────┼────┤
│31│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20日│不詳 │0000000000000000 │ 3,054│
│ │陳妍卉│訴人陳妍卉於106年7月20日下午5時下單 │ │ │ │ │
│ │ │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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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24日│下午3時53分 │00000000000000000 │ 12,000│
│ │戴婉如│訴人戴婉如於106年7月23日下午11時50分│ │ │ │ │
│ │ │下單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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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告訴人│於106年7月24日致電向告訴人鄭力豪佯稱│106年7月24日│下午5時42分 │00000000000000000 │ 30,000│
│ │鄭力豪│:其前揭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造成│ │ │ │ │
│ │ │重複扣款,須按渠等指定方式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34│告訴人│於106年7月24日下午6時35分致電向告訴 │106年7月24日│下午6時58分 │00000000000000000 │ 59,970│
│ │呂有容│人呂有容佯稱:其前揭購物,因系統錯誤│ │ │ │ │
│ │ │而重複扣款,須按渠等指定方式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35│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24日│下午9時12分 │00000000000000000 │ 2,000│
│ │蘇智凱│訴人蘇智凱於106年7月22日下午9時下單 │ │ │ │ │
│ │ │及匯款後,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 │ │ │ │
├─┼───┼──────────────────┼──────┼──────┼──────────┼────┤
│36│告訴人│佯為雄獅旅行社員工於106年7月12日下午│106年7月12日│下午5時53分 │000000000000000 │ 28,505│
│ │何依蓓│5時42分致電向告訴人何依蓓誆稱:因公 │ │、下午6時5分│ │ 29,000│
│ │ │司系統升級誤以告訴人何依蓓玉山銀行信│ │ │ │計57,505│
│ │ │用卡刷機票1筆,要告訴人何依蓓至提款 │ │ │ │ │
│ │ │機操作取消該筆款項云云。 │ │ │ │ │
├─┼───┼──────────────────┼──────┼──────┼──────────┼────┤




│37│告訴人│佯為雄獅旅行社員工,於106年7月12日下│106年7月12日│下午8時13分 │000000000000000 │ 7,998│
│ │張宇翔│午7時46分致電向告訴人張宇翔誆稱:因 │ │ │ │ │
│ │ │公司系統升級誤用告訴人張宇翔玉山銀行│ │ │ │ │
│ │ │信用卡刷機票12張,要求告訴人張宇翔至│ │ │ │ │
│ │ │提款機操作取消該筆款項云云。 │ │ │ │ │
├─┼───┼──────────────────┼──────┼──────┼──────────┼────┤
│38│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2日│下午7時51分 │000000000000000 │ 15,000│
│ │申明仁│訴人申明仁於106年7月12日下午7時30分 │ │、下午8時21 │ │ 15,000│
│ │ │下單購買冰箱及冷氣及匯款後,即失聯並│ │分 │ │計30,000│
│ │ │拒不出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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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告訴人│佯稱網路賣家,於106年7月12日下午7時 │106年7月12日│下午8時23分 │000000000000000 │ 22,985│
│ │鄭詩怡│10分致電告訴人鄭詩怡誆稱:因作業疏失│ │ │ │ 9,985│
│ │ │致告訴人鄭詩怡所買之志光補習班函授課│ │ │ │計32,970│
│ │ │程重複扣款,要求告訴人鄭詩怡以網路銀│ │ │ │ │
│ │ │行、ATM操作轉帳、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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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2日│下午8時30分 │000000000000000 │ 5,000│
│ │林名昭│訴人林名昭於106年7月12日下午4時下單 │ │ │ │ │
│ │ │購買蘋果牌智慧型手機,匯款後即失聯並│ │ │ │ │
│ │ │拒不出貨。 │ │ │ │ │
├─┼───┼──────────────────┼──────┼──────┼──────────┼────┤
│41│告訴人│佯為網路賣家並使用右揭銀行帳戶,於告│106年7月13日│下午2時47分 │0000000000000000 │ 13,000│
│ │林淑惠│訴人林淑惠於106年7月13日下午2時47分 │ │ │ │ │
│ │ │下單購買二手冰箱1台,匯款後即失聯並 │ │ │ │ │
│ │ │拒不出貨。 │ │ │ │ │
├─┴───┴──────────────────┴──────┴──────┴──────────┼────┤
│ 合 計 │ 909,393│
└─────────────────────────────────────────────────┴────┘
附表二:
┌─┬──────┬────────┬─────────┬────┬─────────────────┬─────────────┐
│ #│ 日 期 │ 時 間 │ 提 款 帳 戶 │提領金額│提款地址 │交易銀行名稱 │
│ │ │ │ │(元) │ │ │
├─┼──────┼────────┼─────────┼────┼─────────────────┼─────────────┤
│ 1│106年6月30日│下午6時13分04秒 │00000000000000000 │ 20,005│新北市○○區○○路00號 │中信銀行寶強分行 │
├─┼──────┼────────┼─────────┼────┼─────────────────┼─────────────┤
│ 2│106年6月30日│下午6時14分03秒 │00000000000000000 │ 10,005│新北市○○區○○路00號 │中信銀行寶強分行 │
├─┼──────┼────────┼─────────┼────┼─────────────────┼─────────────┤
│ 3│106年6月30日│下午6時53分31秒 │00000000000000000 │ 20,005│新北市○○區○○路00號 │台灣銀行新店分行-無人銀行 │
├─┼──────┼────────┼─────────┼────┼─────────────────┼─────────────┤




│ 4│106年6月30日│下午6時54分17秒 │00000000000000000 │ 10,005│新北市○○區○○路00號 │台灣銀行新店分行-無人銀行 │
├─┼──────┼────────┼─────────┼────┼─────────────────┼─────────────┤
│ 5│106年6月30日│下午7時37分25秒 │00000000000000000 │ 20,005│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中信銀行統一中行 │
├─┼──────┼────────┼─────────┼────┼─────────────────┼─────────────┤
│ 6│106年6月30日│下午7時38分29秒 │00000000000000000 │ 9,005│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中信銀行統一中行 │
├─┼──────┼────────┼─────────┼────┼─────────────────┼─────────────┤
│ 7│106年6月30日│下午7時48分16秒 │00000000000000000 │ 905│新北市○○區○○路00號 │台灣銀行新店分行-無人銀行 │
├─┼──────┼────────┼─────────┼────┼─────────────────┼─────────────┤
│ 8│106年7月1日 │上午12時2分42秒 │00000000000000000 │ 13,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中華郵政坪林分局 │
├─┼──────┼────────┼─────────┼────┼─────────────────┼─────────────┤
│ 9│106年7月10日│下午7時56分44秒 │00000000000000000 │ 20,005│新北市○○區○○路00號 │中信銀行寶強分行 │
├─┼──────┼────────┼─────────┼────┼─────────────────┼─────────────┤
│10│106年7月10日│下午7時58分04秒 │00000000000000000 │ 20,005│新北市○○區○○路00號 │中信銀行寶強分行 │
├─┼──────┼────────┼─────────┼────┼─────────────────┼─────────────┤
│11│106年7月10日│下午7時59分35秒 │00000000000000000 │ 13,005│新北市○○區○○路00號 │中信銀行寶強分行 │
├─┼──────┼────────┼─────────┼────┼─────────────────┼─────────────┤
│12│106年7月10日│下午8時00分58秒 │00000000000000000 │ 20,005│新北市○○區○○路00號 │中信銀行寶強分行 │
├─┼──────┼────────┼─────────┼────┼─────────────────┼─────────────┤
│13│106年7月10日│下午8時02分18秒 │00000000000000000 │ 10,005│新北市○○區○○路00號 │中信銀行寶強分行 │
├─┼──────┼────────┼─────────┼────┼─────────────────┼─────────────┤
│14│106年7月10日│下午8時15分 │00000000000000000 │ 13,005│新北市○○區○○路00號 │中信銀行寶強分行 │
├─┼──────┼────────┼─────────┼────┼─────────────────┼─────────────┤
│15│106年7月10日│下午8時16分11秒 │00000000000000000 │ 1,005│新北市○○區○○路00號 │中信銀行寶強分行 │
├─┼──────┼────────┼─────────┼────┼─────────────────┼─────────────┤
│16│106年7月11日│下午6時49分07秒 │00000000000000000 │ 10,005│新北市○○區○○路00號 │台灣銀行新店分行-無人銀行 │
├─┼──────┼────────┼─────────┼────┼─────────────────┼─────────────┤
│17│106年7月11日│下午6時50分22秒 │00000000000000000 │ 11,005│新北市○○區○○路00號 │台灣銀行新店分行-無人銀行 │
├─┼──────┼────────┼─────────┼────┼─────────────────┼─────────────┤
│18│106年7月11日│下午6時51分 │00000000000000 │ 18,005│新北市○○區○○路00號 │台灣銀行新店分行-無人銀行 │
├─┼──────┼────────┼─────────┼────┼─────────────────┼─────────────┤
│19│106年7月11日│下午7時40分 │00000000000000 │ 10,005│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台新銀行全家-新店新寶店 │
├─┼──────┼────────┼─────────┼────┼─────────────────┼─────────────┤
│20│106年7月11日│下午8時11分36秒 │00000000000000000 │ 11,005│新北市○○區○○路00號及43號1、2樓│日盛銀行新店分行 │
├─┼──────┼────────┼─────────┼────┼─────────────────┼─────────────┤
│21│106年7月11日│下午8時12分41秒 │00000000000000000 │ 10,005│新北市○○區○○路00號及43號1、2樓│日盛銀行新店分行 │
├─┼──────┼────────┼─────────┼────┼─────────────────┼─────────────┤
│22│106年7月11日│下午8時15分27秒 │00000000000000000 │ 905│新北市○○區○○路00號及43號1、2樓│日盛銀行新店分行 │
├─┼──────┼────────┼─────────┼────┼─────────────────┼─────────────┤
│23│106年7月11日│下午8時16分 │00000000000000 │ 10,005│新北市○○區○○路00號及43號1、2樓│日盛銀行新店分行 │
├─┼──────┼────────┼─────────┼────┼─────────────────┼─────────────┤




│24│106年7月13日│下午4時43分27秒 │0000000000000000 │ 10,005│新北市○○區○○路00號 │台新銀行全家-新店新寶橋 │
├─┼──────┼────────┼─────────┼────┼─────────────────┼─────────────┤
│25│106年7月13日│下午4時44分02秒 │0000000000000000 │ 18,005│新北市○○區○○路00號 │台新銀行全家-新店新寶橋 │
├─┼──────┼────────┼─────────┼────┼─────────────────┼─────────────┤
│26│106年7月13日│下午5時41分23秒 │0000000000000000 │ 18,005│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 │中華郵政新店寶橋郵局 │
├─┼──────┼────────┼─────────┼────┼─────────────────┼─────────────┤
│27│106年7月18日│下午5時05分07秒 │00000000000000000 │ 10,005│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 │中華郵政新店寶橋郵局 │
├─┼──────┼────────┼─────────┼────┼─────────────────┼─────────────┤
│28│106年7月18日│下午7時03分59秒 │00000000000000000 │ 4,000│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 │中華郵政新店寶橋郵局 │
├─┼──────┼────────┼─────────┼────┼─────────────────┼─────────────┤
│29│106年7月18日│下午7時22分15秒 │00000000000000000 │ 4,005│新北市○○區○○路00號及43號1、2樓│日盛銀行新店分行 │
├─┼──────┼────────┼─────────┼────┼─────────────────┼─────────────┤
│30│106年7月24日│下午3時29分55秒 │00000000000000000 │ 12,005│新北市○○區○○路0段0號 │中信銀行新店分行 │
├─┼──────┼────────┼─────────┼────┼─────────────────┼─────────────┤
│31│106年7月24日│下午5時56分19秒 │00000000000000000 │ 30,000│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 │中華郵政新店寶橋郵局 │
├─┼──────┼────────┼─────────┼────┼─────────────────┼─────────────┤
│32│106年7月24日│下午7時02分18秒 │00000000000000000 │ 30,000│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 │中華郵政新店寶橋郵局 │
├─┼──────┼────────┼─────────┼────┼─────────────────┼─────────────┤
│33│106年7月4日 │下午8時50分58秒 │0000000000000000 │ 805│新北市○○區○○路00號 │中信銀行寶強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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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