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7年度,7號
TPDM,107,自,7,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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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7號
自 訴 人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志隆
 
自訴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
被   告 謝金河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梁寶華
 
      陳彥淳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談虎律師
      姜萍律師
      林詩瑜律師
被   告 章國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自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自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 項、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本件自訴人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謝金河等四 人妨害名譽案件,自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罪,而上開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自訴人業於民國107年7月27日具狀撤回本件自訴, 有卷附刑事撤回自訴狀1紙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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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