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7年度,16號
TPDM,107,聲再,16,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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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季融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本院106年度聲判字第
19號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 ,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 命補正(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532號、88年度台抗字第 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季融就本院106年度聲判字 第19號裁定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檢具原判決繕本,核與再審 程序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程序違背法律程式,且 不得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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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