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11號
TPDM,107,聲,1311,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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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凱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凱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4月、6月、5月、3月(前2項經聲請意旨併載為其 應執行刑6月)、5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07年6月15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經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 10701700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本案最後事實審確為本院106年度審簡字1475號 判決,現尚在刑期中,爰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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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