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炳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213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
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炳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被告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6月17 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 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4213號
被 告 林炳基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炳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施以觀 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1年2月4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118號為不 起訴之處分;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2 年度士簡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裁定施以 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月5日執行期滿,並於93年1月6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99年度簡字第3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 6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02年度湖簡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104年7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再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 1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7月5日為警 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7月5日17時20分許因另案通 緝,在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1段與保順街口為警查獲,後經 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炳基於警詢之陳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 表各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本 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建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念儀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