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571號
TPDM,107,審訴,571,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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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三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三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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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