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奇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22308 號、106 年度偵字第264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所為一○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九一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 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 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