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宏志送達代收人 孫小萍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孫小萍律師 謝礎安律師被 告 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張英華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被 告 黃文貴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被 告 謝振豊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洪毓律師被 告 李沛瑾 莊敏華 李哲瑋被 告 朋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柏廷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複 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被 告 黃鈺淋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複 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被 告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俊乾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被 告 余仲銘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被 告 劉錦鳳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陳政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文貴、謝振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 104年度智易字第10號、 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 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附件一、二)。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本院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所 載(附件二)。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四、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文貴、謝 振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郅享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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