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重附民字,104年度,4號
TPDM,104,智重附民,4,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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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宏志
送達代收人 孫小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孫小萍律師
      謝礎安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張英華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被   告 黃文貴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被   告 謝振豊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洪毓律師
被   告 李沛瑾
 
      莊敏華
      李哲瑋
被   告 朋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柏廷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複 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黃鈺淋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複 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俊乾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被   告 余仲銘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被   告 劉錦鳳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陳政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黃文貴謝振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 104年度智易字第10號
、 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 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附件一、二)。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本院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所 載(附件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文貴、謝 振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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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朋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