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明
選任辯護人 李嘉泰律師
陳佳瑤律師
杜英達律師
被 告 林金元
楊光宇
林晉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禹竹律師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蕭渭騰
黃志堅
吳進財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號、第2410號、第5218號、
第8200號、第876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2年
度偵字第1867號、第2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啟明等6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 前揭被告等6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同意檢察官所請,由受命法官獨任,於經檢察官徵詢 被害人之意見後,與前揭被告等6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 意,且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將本件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