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77號
TPDM,102,訴,277,2018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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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有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政家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洪建宗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詹明潔律師
      羅閎逸律師
被   告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宜蓁(原名吳靜梅)
 
被   告 陳儒鋒(原名陳啟川)
 
 
 
      長慶水電工程行
 
代 表 人 黃棨楊
 
被   告 黃志宏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成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文進律師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嘉慧
被   告 廖東南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尤英夫律師
      周念暉律師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竑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于容
被   告 李國賢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一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大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功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宗正律師
被   告 明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宏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簡茂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林重宏律師
被   告 張振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元亮律師
      林國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全有工程有限公司等19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以外之罪,前揭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同意檢察官所請,由受命法官獨任,於經檢察官 徵詢被害人意見後,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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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