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87號
TCDV,107,除,387,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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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王士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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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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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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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統企業社 │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7年1月15日│100,000元 │NA1481030 │ │
│ │胡晏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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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