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18號
TCDV,107,除,318,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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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優捷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國
代 理 人 吳芳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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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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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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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芳絲生物科技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太平分│107年1月31日│33,810元 │ND1766148 │ │
│ │司林杏年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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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捷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