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振坤宮
法定代理人 葉錦渠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原告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俾便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
共有人姓名不遮隱)。
二、依前開土地第一類謄本,補正正確之當事人,提出其戶籍謄
本,查報有無另有繼承情形,如有,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
並依正確之當事人姓名、人數,補正起訴狀、起訴狀繕本、
附表。
三、提出振坤宮有無辦理寺廟登記、法定代理人登記等資料供確
認當事人表明方式之正確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