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43號
TCDV,107,訴,943,2018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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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紀啟德
      張明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琮賢間,因107年度訴字第94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1,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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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