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紀啟德
張明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琮賢間,因107年度訴字第94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1,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