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號
聲 明 人 劉建灼
劉建亮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列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 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及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明意旨略以:本件不能排除被告百酪多食品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自始未辦理登記而自始不具法人身分之可能性。若此, 則被告百酪多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僅為類似商號之組織,其實 體法上權利義務均歸屬於張天和個人,自得為其繼承人所繼 承。由於張天何以於民國67年9月2日過世,請准由張天和之 繼承人張芳玉、張美卿、張美俐、張美惠、張志忠、張忠湧 等承受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係於106年11月 28日提起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按,惟起訴書狀雖記載被告 百酪多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天和,地址 均為高雄市○○區○○村○○路0○0號,惟迄今未補正被告 百酪多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歷次變更公司登記資 料,無從認定該當事人是否存在,起訴已是欠缺程式;而聲 明人主張被告百酪多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應歸 屬於法定代理人張天和個人所有,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為佐 證,非僅於法無據,亦無從逕將張天和改列為本件當事人, 況依聲明人前述,張天和早於起訴前之67年間已過世,顯非 屬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死亡之情事。是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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