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03號
TCDV,107,訴,2303,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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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3號
原   告 鈞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被   告 酉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雅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以 107年度補字第89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 270元,該裁定於107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自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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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酉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