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1號
TCDV,107,訴,171,2018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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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沈原模
被 上 訴人 魏建鈞
      魏峻宏
      魏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1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
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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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