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訴訟代理人 藍振芳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告 鄭凱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3462號拍
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在該執行事件聲請對
原告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故原告本
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
益為4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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