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34號
TCDV,107,訴,1234,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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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林育芳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被   告 洪珮婕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百零七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五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侵占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易字第1679號判 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765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 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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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